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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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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365体育博彩: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和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认定

  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攀医保〔2021〕40号

  各县(区)医保局,各直属单位,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365体育博彩: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认定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每月集中认定调整为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认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每月集中认定调整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应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认定。参保人员自愿选择1家本市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以下简称“门特资格”)认定。市外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也可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本市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二、认定标准

  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冠心病、高血压等,其规范医学诊断名称及医疗补助资格认定标准见附件。

  三、待遇享受时间

  当月提交申请并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符合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自次月起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我市门特资格认定方式调整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群众办事的具体举措,各县(区)医保局及其经办机构、市医保事务中心、门特资格定点认定机构要主动向参保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相关指导工作。

  (二)市医保信息中心要及时完善信息系统,满足门特资格认定方式调整的业务经办需要,并建立门特资格定点认定机构、认定医师信息库。市医保事务中心确定并公布我市有门特资格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特资格认定的具体业务经办流程,完善医保服务协议、医保医师诚信管理相关规定。

  (三)门特资格定点认定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攀枝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

  疗补助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

  药保障资格认定标准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攀枝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保障资格认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验符合恶性肿瘤的诊断报告;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有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的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并有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检查(如: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志物检验等诊断报告;

  3.血液学检验或骨髓检验或染色体检验等经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其中一项者可认定。

  特别说明: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无复发的不予认定,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

  二、透析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透析记录;

  2.实验室检验符合肾功能衰竭(血肌酐〉2.1mg/ml或133μmol/L,肌酐清除率<50ml/分,贫血≤90g/L等)的诊断报告;

  3.影像学检查(如:B超、CT、MRI)符合肾功能衰竭(肾脏缩小等)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三、肾移植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一)由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出具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器官移植手术的当次住院病历、手术记录。

  具备以上(一)(二)条者可认定。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自身免疫病检验、狼疮带试验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报告;

  2.影像学检查(如:B超、CT、MRI)除皮肤以外的一个以上器官损害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五、溶血性贫血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血红蛋白电泳检验符合地中海贫血的诊断报告;

  2.遗传学和分子生物学检验符合地中海贫血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六、血友病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病史资料:男性,有或无家族史(有家族史符合X连锁隐性遗传规律,女性纯合子型极少见);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术后(包括小手术)出血史,关节反复出血引起的关节畸形;

  2.血液学检验符合血友病的诊断报告:

  血友病甲(A)

  (1)凝血时间(试管法)重型延长,中型可正常,轻型、亚临床型正常;

  (2)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中重型明显延长,能被正常血浆及新鲜吸附血浆纠正;轻型稍延长或正常;亚临床型正常;

  (3)血小板计数、出血时间、血块收缩时间正常;

  (4)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

  (5)因子Ⅷ促凝活性(Ⅷ:C)减少或极少;

  (6)血管性血友病因子抗原(vWF:Ag)正常,Ⅷ:C/vWF:Ag明显降低。

  血友病乙(B)

  (1)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出血时间、血块收缩时间及凝血酶原时间(PT)同血友病甲;

  (2)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能被正常血清纠正,但不能被吸附血浆纠正,轻型可正常,亚临床型亦正常;

  (3)血浆Ⅸ:C测定示因子Ⅸ:C减少或缺乏。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项及2项中血友病甲(A)或血友病乙(B)者可认定。

  七、肝豆状核变性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血清铜蓝蛋白<200mg/L;

  2.缓慢进行性震颤、肌僵直、构音障碍等锥体外系症状、体征或/及肝功异常、慢性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表现;

  3.裂隙灯下证实有特异的角膜色素环;

  4.24h尿铜>l00ug;

  5.肝铜含量>250ug/g(肝干重);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项及2、3、4、5至少1项者可认定。

  八、普拉德—威利综合症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出现肥胖、智力减退、性腺发育不全及肌张力低下等临床表现。

  2.分子遗传学检查15号染色体15q11.2-q13区域印记基因的功能缺陷,父源染色体片段或者等位或者基因缺失或印记中心缺失及突变。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九、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健康儿童身高的第三百分位数或2个标准差(-2SD)以下;

  2.年生长速率<7cm/年(3岁以下);<5cm/年(3岁—青春期前);<6cm/年(青春期);

  3.匀称性矮小,面容幼稚;

  4.骨龄落后于实际年龄2年以上;

  5.两项GH药物激发试验GH峰值均<5ug/L;

  6.认定标准中血清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水平低于同性别同年龄正常参考值范围;

  7.认定资料为3个月内的资料;

  8.排除其他基础疾病。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临床血液学检验结果符合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的诊断报告;

  2.免疫学检验符合骨髓检查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的诊断报告;

  3.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如: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中的难治性贫血、急性造血功能停滞、骨髓纤维化、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等)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十一、严重精神障碍

  (一)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精神分裂症。

  (1)症状持续至少1个月;

  (2)符合症状学诊断标准之一:联想障碍、变妄想、幻觉、情感障碍、行为障碍、被动体验、意志减退;

  (3)达到严重程序标准之一:自知力丧失或不全,或社会功能明显受损,或现实检验能力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4)排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以及精神活性物质,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并排除心境障碍。

  2.双相情感障碍。

  (1)必须符合躁狂或轻躁狂发作,混合性发作及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之一;

  躁狂发作:情绪高涨和(或)易激怒、思维奔逸、意志增强,其它:常有睡眠需要减少,食欲、性欲增强等。

  抑郁发作: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表现思维缓慢,言语和动作减少;生物学特征性症状(食欲降低,体重下降,以及心境低落呈晨重夕轻的节律变化);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2)达到严重程序特点之一:躁狂、抑郁发作及混合性发作均可能使病人感到痛苦,或使患者社会功能明显损害,但轻躁狂发作时社会功能无明显损害或程序很轻;

  (3)病程特点:躁狂发作或轻躁狂发作持续一周以上,抑郁发作或混合性发作至少持续存在2周以上。

  3.偏执性情感障碍。

  (1)符合症状学诊断标准:其妄想内容不荒谬离奇,不怪异,不泛化,较为固定和系统,带有较为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解释,与现实生活有一定联系,常见的妄想有被害、嫉妒、夸大、疑病和钟情等;

  (2)一般很少或不伴幻觉;

  (3)除了妄想内容相关的异常情感和意向行为外,患者其他的个人行为基本没有损害,人格保持相对完整;

  (4)病程及严重程序要求:持续性病程,至少达3个月,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丧失。

  4.分裂情感障碍。

  (1)符合症状学诊断标准:有典型的抑郁或躁狂症状,同时具有精神分裂症症状,且两种症状同时存在,同样突出;

  (2)病程间歇性发作,症状缓解后间歇期无明显功能缺陷;

  (3)起病较急,发病可存在应激诱因;

  (4)病前性格无明显缺陷,部分病人有精神分裂症或心境障碍家族病史。

  5.癫痫性精神病。

  (1)癫痫史或癫痫发作的证据;

  (2)呈发作性精神障碍,一般历时短暂,有不同程序意识障碍,事后不能完全回忆;

  (3)持续性精神障碍,如智能障碍和人格障碍等。

  6.严重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

  (1)智力比正常人同龄人显著低下,标准智力测评的智商〈70;

  (2)社会适应能力较相同文化背景的同龄人低下;

  (3)起源于18岁以前;

  (4)部分病人有某些特殊的体态、面容、躯体疾病以及神经系统体征。

  十二、儿童孤独症(仅限城乡居民医保)

  (一)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临床通过采集全面详细的生长发育史、病史和精神检查,若发现患者在3岁以前逐渐出现言语发育与社会交往障碍、兴趣范围狭窄和刻板重复的行为方式等典型临床表现,排除儿童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Asperger综合征、Heller综合征和Rett综合征等其他广泛性发育障碍,可做出儿童孤独症的诊断记录。

  2.影像学检查(如CT)排除脑器质性和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十三、精神发育迟缓(仅限城乡居民医保)

  (一)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临床诊断临床诊断智力低下的诊断记录;

  2.临床诊断社会适应困难的诊断记录;

  3.临床诊断伴有某种精神或躯体疾病的诊断记录。

  具备以上(一)(二)(三)者可认定。

  十四、脑瘫(仅限城乡居民医保)

  (一)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早期症状:a精神症状:过度激惹,经常持续哭闹,很难入睡。对突然出现的声响及体位改变反应剧烈,全身抖动,哭叫似惊吓状;b喂养困难:表现为吸吮及吞咽不协调,体重增长缓慢;c护理困难:穿衣时很难将手臂伸入袖内,换尿布时难以将大腿分开,洗澡时脚刚触及浴盆边缘或水面时,婴儿背部立即僵硬呈弓形,并伴有哭闹。

  2.运动功能障碍:a运动发育落后:包括粗大运动或精细运动迟缓,主动运动减少;b肌张力异常:表现为肌张力亢进、肌强直、肌张力低下及肌张力不协调;c姿势异常:静止时姿势如紧张性颈反射姿势,四肢强直姿势,角弓反张姿势,偏瘫姿势;活动时姿势异常如舞蹈样手足徐动及扭转痉挛,痉挛性截瘫步态,小脑共济失调步态;d反射异常:表现为原始反射延缓消失、保护性反射延缓出现以及Vojta姿势反射样式异常,Vojta姿势反射包括牵拉反射、抬躯反射、Collin水平及垂直反射、立位和倒位及斜位悬垂反射。

  具备以上(一)(二)(三)者可认定。

  十五、心腔和心连的先天性畸形(仅限城乡居民医保)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临床诊断符合先天性心脏病的症状、体征的诊断记录;

  2.影像学检查(如:心电图、X线或超声心动图)符合先天性心脏病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十六、其他精神类疾病(仅限城乡居民医保)

  (一)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脑炎/脑膜炎所致智力障碍。

  (1)精神状态符合下列症状:

  谵妄状态:兴奋躁动、片断幻觉妄想、定向障碍、注意涣散、理解困难、尿失禁等。重时陷入昏睡或昏迷状态;

  木僵状态:缄默、违拗、肌张力增高,可有蜡样屈曲;

  精神分裂症或躁郁症样状态:前者以联想散漫、幻觉妄想为主症;后者以情绪不稳、易激惹或情绪低落等为主症;

  智力障碍:记忆、计算、理解困难、思维贫乏、主动性减退及情绪淡漠或欣快;

  (2)神经系统符合下列症状:痉挛发作、锥体束征、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肢体轻瘫、脑膜刺激征及颅内压增高征;

  (3)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检查符合血液白细胞总数中度增高,中性细胞稍多;脑脊液检查符合压力正常或稍高,细胞数正常或稍高,以淋巴细胞为主)的检查报告;

  (4)影像学检查(如:脑电图符合弥漫性异常,颞区及额区局限性改变;颅脑CT扫描符合有脑水肿及软化坏死灶)的检查报告。

  2.颅脑外伤性精神障碍。

  (1)确诊有脑外伤的诊断记录;

  (2)神经系统检查有局限性体征的诊断记录;

  (3)影像学检查(如:头颅X线、CT、脑电图)符合脑部病变的诊断报告。

  (4)临床诊断智力低下的诊断记录。

  3.中毒所致精神障碍。

  (1)接触史、服药史、既往史的诊断记录;

  (2)中毒的临床特点和病程经过的诊断记录;

  (3)临床诊断智力低下的诊断记录;

  (4)实验室有关中毒的检查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所列相关病种特征者可认定。

  4.躁狂症。

  (1)符合症状学诊断标准: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3项(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4项)至少已持续1周:a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b语量增多;c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d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e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行动;f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g睡眠需要减少;h性欲亢进。

  (2)达到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至少已持续1周。

  (3)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躁狂发作标准至少1周。

  5.器质性精神病。

  (1)影像学检查(如:头颅X线、CT、脑电图)符合脑部病变的诊断报告;

  (2)有下述精神障碍综合征之一:a意识障碍;b精神病状态;c遗忘综合征;d人格改变;e智力减退(痴呆);f神经症综合征;g上述综合征的非典型形式,中间过渡形式或混合形式。

  (3)严重程度符合下述标准之一:a精神活动能力明显下降;b社会功能明显下降。

  十七、帕金森病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临床症状诊断符合帕金森氏病(肌张力增强、运动减少、静止性震颤、慌张或屈驼步态四联征中的两项)的诊断记录;

  2.对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的诊断记录;

  3.影像学检查(如:CT、MRI等)符合帕金森氏病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其中两项者可认定。

  十八、癫痫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癫痫发作史,或半年以上服抗癫痫药物记录;

  2.脑电图诊断(脑电图有棘-慢复合波、多棘-慢复合波或尖慢复合波等异常放电)符合癫痫的诊断报告;

  3.影像学检查(如:CT、MRI等)符合癫痫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其中两项者可认定。

  十九、糖尿病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临床诊断符合糖尿病症状(口渴、口腔发粘、多饮多食多尿等),临床血液学检验符合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的诊断报告;

  2.临床诊断若无糖尿病症状,临床血液学检验符合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血糖值≥7.0mmol/L两次以上;或任何时候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及空腹血糖值≥7.0mmol/L加上OGTT(葡萄糖耐量试验)阳性的诊断报告;

  3.至少有一次住院病史或近三个月门诊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治疗的记录;

  4.临床诊断有并发症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3项或2、3项或1、4项或2、4项者可认定。

  二十、高血压并发症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临床诊断非同日血压水平符合WHO高血压2级标准(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的诊断记录;

  2.影像学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或X线)符合左心室肥厚或左心室扩大或室间隔肥厚的诊断报告;

  3.实验室检验符合蛋白尿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106-177mmol/L(1.2-2.0mg/dl))的诊断报告;

  4.影像学检查(超声或X线)符合颈、髂、股或主动脉有动脉粥样斑块的诊断报告;

  5.眼底检查符合动脉改变Ⅱ级以上的诊断记录;

  6.影像学检查(CT或MRI)符合脑梗塞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项及2、3、4、5、6任意一项者可认定。

  二十一、阻塞性肺气肿(仅限城镇职工医保)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慢性咳嗽、咳痰、气喘病史在两年以上;慢性支气管-肺组织、胸廓或肺血管病变的病历记录;

  2.肺功能检查符合慢性阻塞性肺气肿(FEV1/FVC〈70%,FEV1〈80%预计值〉的诊断报告;

  3.影像学检查(如:X线、心电图、CT等)排除其他疾病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二十二、肺源性心脏病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肺心病相关的原发疾病的病史及相应的临床表现及体征的纪录;

  2.影像学检查(如:心电图、超声、X片)符合肺心病的诊断报告;

  3.临床血液学检验符合肺心病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二十三、风湿性心脏病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风心病相关的原发疾病的病史及相应的临床表现及体征的纪录;

  2.影像学检查(如:心电图、超声、X片)符合风心病的诊断报告;

  3.临床血液学检验符合风心病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二十四、心肌病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心肌病相关的原发疾病的病史及相应的临床表现及体征的纪录;

  2.影像学检查(如:心电图、超声、X片)符合心肌病的诊断报告;

  3.临床血液学检验符合心肌病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二十五、冠心病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影像学检查(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符合冠状动脉动脉狭窄的诊断报告;

  2.心肌梗死的病史记录,心肌坏死标志物检查(TnI、TnT、CK、CKMB)阳性的诊断报告;

  3.三次以上(含三次)心电图检查符合ST、T明显缺血性改变,或运动试验阳性的诊断报告;

  4.临床诊断符合典型的心绞痛症状的诊断记录。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1、2项中的任意一项或同时具备3、4项者可认定。

  二十六、肝硬化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代谢性肝病和长期饮酒、慢性脂肪性肝病、药物性肝病等病史的纪录;

  2.临床诊断符合肝功能减退表现(纳差、乏力、腹胀、出血倾向、皮肤色素沉着、肝掌、蜘蛛痣和面部毛细血管扩张)和门静脉高压症(脾肿大、脾功能亢进、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的诊断记录;

  3.临床化学检验符合(1)失代偿:肝功能异常(血清转氨酶升高或胆红素升高或白蛋白下降或球蛋白升高或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或凝血功能异常或血小板小于100*109/L);(2)代偿期:上述指标可能正常的诊断报告;

  4.影像学检查(如:B超、CT、MRI腹腔镜等)提示有肝硬化表现(如:脾静脉和门静脉直径增宽或左右肝叶比例失调或肝外形不规则或脾大或肝脏回声增粗、增强、表面不光滑或不均匀等)的诊断报告;

  5.肝脏活组织检查见假小叶形成的诊断报告;

  6.失代偿期肝硬化并发症(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腹腔积液、肝肺综合征等)的诊断报告。

  7.肝脏TE测定显示肝脏硬度符合肝硬化。

  肝硬化代偿期: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2、4或1、2、5或1、2、7项者可认定;

  肝硬化活动性: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2、3、4或1、2、3、5或1、2、3、7项者可认定;

  肝硬化失代偿期: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2、4、6项者可认定。

  二十七、慢性乙型肝炎(乙型病毒性肝炎)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实验室检验符合肝功能异常(肝功能ALT升高或白蛋白下降或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或球蛋白持续升高,胆红素异常或凝血酶原活动度降低或胆碱酯酶降低,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阳性(HBsAg、HBeAg、HBeAb、HBcAb)或乙肝病毒学指标(HBV-DNA)阳性)或肝活检检验有肝组织病理炎症和(或)纤维化分级中度(G2S2)及以上的诊断报告;

  2.影像学检查(如:B超、CT、腹腔镜等)符合肝纤维化(肝脏回声增强增粗)或肝硬化早期的改变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其中一项者可认定。

  二十八、慢性丙型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丙肝抗体、丙肝病毒学指标(HCV-RNA)阳性的诊断报告;

  2.影像学检查(如:B超、CT、腹腔镜等)符合肝纤维化或肝硬化的改变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1项者可认定。

  二十九、病毒性肝炎(仅限城乡居民医保)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病前有流行地区旅居史、不洁饮食、不洁注射史、输血史、使用血制品、血液透析、多个性伴侣及文身等病史的纪录;

  2.临床表现有纳差、乏力、厌油、肝区不适、腹胀、出血倾向、皮肤色素沉着、肝掌、蜘蛛痣和面部毛细血管扩张和门静脉高压症(脾肿大、脾功能亢进、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的诊断记录;

  3.临床化学检验符合肝功能异常(血清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或胆红素升高,白蛋白下降,球蛋白升高,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凝血功能异常)的诊断报告;

  4.影像学检查(如:B超、CT、MRI腹腔镜等)有肝纤维化或肝硬化表现(如:肝脏回声增粗、增强、不均匀、表面不光滑,脾静脉和门静脉直径增宽,左右肝叶比例失调,肝外形不规则,脾大等)的诊断报告;

  5.抗-HAV阳性或血HAVRNA阳性;抗-HEVIgM阳性或血HEVRNA阳性。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2、3或1、2、3、4、或1、2、3、4、5项者可认定。

  三十、脑血管病后遗症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最近五年内的影像学检查(CT或MRI)符合脑血管病变的诊断报告;

  2.临床诊断符合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肌力五级以下的诊断记录;

  3.临床诊断符合语言障碍,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碍的诊断记录。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2项或1、3项者可认定。

  三十一、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腰穿脑脊液检查符合肌萎缩侧索硬化(压力及成分多)的诊断报告;

  2.临床化学检验符合血清磷酸肌酸激酶增高,乙酰胆碱酯酶增高的诊断报告;

  3.肌电图检查符合纤颤电位,巨大电位,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多正常的诊断报告;

  4.MRI检查可见与临床受损肌肉相应部位的脊髓萎缩变性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其中一项者可认定。

  三十二、重症肌无力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药物试验阳性(新斯的明0.5-1mg肌肉注射,30-60分钟眼肌的肌力明显好转)的诊断报告;

  2.肌电图重复电刺激试验阳性(低频刺激(通常用3HZ)肌肉动作电位幅度很快地递减10%以上)的诊断报告;

  3.临床诊断符合眼肌等受累骨骼肌无力,朝轻暮重等重症肌无力典型症状的诊断记录;

  4.肌疲劳试验阳性的诊断报告;

  5.血清抗乙酰胆碱抗体试验阳性的诊断报告;

  6.单纤维肌电图检查符合兴奋传导延长或阻滞,相邻电位时间差(Jitter)值延长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项及2、3、4、5、6任意一项者可认定。

  三十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近半年来服用抗甲亢的用药记录;

  2.同位素扫描或甲状腺功能检测(如:血清总甲状腺素〈TT4〉、游离甲状腺素〈FT4〉、总三碘甲腺原氨酸〈TT3〉、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FT3〉,促甲状腺激素〈TSH〉、131I摄取率)异常的记录。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三十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近半年来服用抗甲减的用药记录;

  2.同位素扫描或甲状腺功能检测(如:血清总甲状腺素〈TT4〉、游离甲状腺素〈FT4〉、总三碘甲腺原氨酸〈TT3〉、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FT3〉,促甲状腺激素〈TSH〉、131I摄取率)异常的记录。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三十五、类风湿性关节炎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临床诊断符合晨僵至少一小时(≥6周)的诊断记录;

  2.临床诊断符合3个或3个以上的关节肿(≥6周)的诊断记录;

  3.临床诊断符合腕、掌指关节或近端指间关节肿(≥6周)的诊断记录;

  4.临床诊断符合对称性关节肿(≥6周)的诊断记录;

  5.临床诊断符合皮下类风湿结节的诊断记录;

  6.影像学检查(X片、超声或MRI等)符合手改变或有活动性滑膜炎的诊断报告;

  7.自身免疫病检验符合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或抗角质蛋白抗体(AKA)或血清高滴度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CCP抗体)阳性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四项或四项以上者可认定。

  三十六、干燥综合症(舍格伦)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滤纸试验、泪膜破碎时间试验或角膜染色试验3项中2项结果异常的诊断报告;

  2.唇腺活检、唾液流率、腮腺造影或唾液腺放射性核素造影摄取及排泌功能试验4项中2项结果异常的诊断报告;

  3.自身免疫病检验符合抗SSA(Ro)抗体阳性或抗SSB(La)抗体阳性,或ANA(抗核抗体)>1:320或RF(类风湿因子)>1:20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两项者可认定。

  三十七、强直性脊柱炎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临床诊断符合腰椎在前屈、侧弯和后仰3个方向皆受限,骶髂关节、腰背部反复疼痛的诊断记录;

  2.临床诊断符合脊柱活动有不同程度受限(早、中期)或脊柱强直、驼背畸形、胸廓活动度小(晚期)的诊断记录;

  3.临床诊断符合炎症性腰背疼痛3月及以上的诊断记录,临床血液学检验血沉增快,HLA-B27(人体白细胞抗原-B27)阳性的诊断报告;

  4.影像学检查(X线或CT)符合骶髂关节间隙模糊、锯齿样改变、竹节样改变的典型结果(双侧骶髂关节炎≥2级或单侧骶骼关节炎3-4级)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3、4项或2、3、4项者可认定。

  三十八、硬皮病(硬斑病)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临床诊断符合近端皮肤硬化,手指及手掌(跖趾)关节近端皮肤增厚、紧硬、肿胀、不易提起,类似改变累及全身的诊断记录;

  2.临床诊断符合指端硬化,指端凹陷性瘢痕或指垫变薄或消失的诊断记录,立位胸片检查双肺基底部纤维化(双下肺出现网状、条索、节结、密度增)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其中一项者可认定。

  三十九、阿尔茨海默病

  (一)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躯体、神经系统的临床诊断及实验室检查符合有脑病、脑损害,或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躯体疾病的诊断报告;

  2.临床诊断有语言功能障碍、视空间功能受损、失认及失用、计算力障碍等二个以上智能损害的诊断记录;

  3.临床诊断符合无突然的卒中样发作,疾病早期无局灶性神经系统损害的诊断记录;

  4.无临床或特殊检查提示智能损害是由其他躯体或脑的疾病所致的诊断记录;

  5.临床诊断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诊断记录: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可有失语、失认,甚至失用;淡漠、缺乏主动性活动,或易激惹和社交行为失控;晚期重症病例可能出现帕金森症状和癫痫发作;躯体、神经系统,可实验室检查证明有脑萎缩。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中1、2、3、5或1、2、4、5项者可认定。

  四十、结核(仅限城乡居民医保)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病原学检查,包括直接镜检法,分离培养法,分子生物学检测和药物敏感试验符合肺结核诊断。

  2.组织学病理检查符合肺结核诊断。

  3.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CT检查符合肺结核诊断。

  4.内镜检查,包括支气管镜、胸腔镜、纵隔镜检查符合肺结核诊断。

  5.穿刺活检,包括经皮肺穿刺、胸膜穿刺活检符合肺结核诊断。

  6.结核菌素试验符合肺结核诊断。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其中一项者可认定。

  四十一、肾病综合征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实验室检验(如: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等)符合:大量蛋白尿(尿蛋白大于3.5g/d)、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低于30g/L)的诊断报告;

  2.临床诊断有明显的肾病综合症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接近但未达到3.5g/d,需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的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并有实验室检验(如: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等)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其中一项者可认定。

  四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仅限城乡居民医保)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以下各项的:

  1.实验室检验(如:尿沉渣、肾功能等)符合血尿、管型尿;血肌酐、尿素氮上升,内生肌酐清除率下降的诊断报告。

  2.影像学检查(如:肾脏B超、CT和磁共振等)符合肾脏萎缩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四十三、苯丙酮尿症(仅限城乡居民医保)

  (一)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

  1.新生儿期筛查阳性的诊断报告;

  2.尿三氯化铁试验阳性的诊断报告;

  3.血浆氨基酸分析和尿液有机酸分析符合苯丙酮尿症的诊断报告;

  4.尿蝶呤分析符合苯丙酮尿症的诊断报告;

  5.酶学诊断符合苯丙酮尿症的诊断报告;

  6.DNA分析符合苯丙酮尿症的诊断报告;

  7.产前检查符合苯丙酮尿症的诊断报告;

  8.影像学诊断(如:X线检查小头畸形、脑电图异常)符合苯丙酮尿症的诊断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条和(三)条其中两项者可认定。

  四十四、高血压(城乡居民高血压,仅限城乡居民医保)

  (一)半年内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

  (二)半年内有用药记录的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盖鲜章);

  (三)半年内临床诊断两次及以上非同日静息状态下测得血压升高(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的检查报告。

  具备以上(一)(二)(三)条者可认定。

  四十五、糖尿病(仅限城乡居民医保,只用于数据统计,诊断标准同十九)